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蚌埠学院学生资助项目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凡在蚌埠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资助。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等级、标准和比例按照《蚌埠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执行。
第三条 校内助学金
(一)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同时进行,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当年财务预算资金总额以及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资金分配。
(二)校内助学金分三档发放,三档额度分别为1500元、1000元和500元,三档比例根据学校实际下拨经费统筹安排。
(三)学生申请校内助学金必须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四)学生申请校内助学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村、乡、街道居委会证明及有关材料);
2、二级学院组织申请学生所在年级(专业、班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并在评选范围内予以公示;
3、二级学院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二级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校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6、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资助学生名单,通过银行卡发放资助资金。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一)临时性补助标准一般为500元,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二)学生申请临时性补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2、父母一方或双方突遭重伤、致残或死亡;
3、本人患严重疾病;
4、因其他特殊原因影响学生正常完成学业的。
(三)学生申请临时性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辅导员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申请情况统筹把握标准,确定补助等次。
第五条 孤儿生活补助。对孤儿学生给予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年度预算情况确定,审批发放按照学校财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特困学生寒假车票补助和空调使用补助。补助标准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校内资助资金支出情况核算确定,审批发放按照学校财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费减免
(一)免费对象及标准
孤儿学生、患有重大疾病的学生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对象,根据不同专业审核的收费标准予以确定免学费标准。
(二)减免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交到所在学院,同时提供相关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班级、学院依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日常行为表现逐级考核,综合评定,并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指导学生填写《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审核,并提出减免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学校财务处按学校审批确定的结果减免相应的学费款项。
第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获取酬金。按照《蚌埠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绿色通道。对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新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 严格坚持民主评议和集体研究制度,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提高资助资金评审发放的透明度。凡发现在申请困难资助中弄虚作假,学校追缴全部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预算
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不低学校事业收入4%–6%的比例提取资助经费,用于设立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管理
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发放,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二级学院共同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生资助经费。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
1、编制学生资助经费预算;
2、会同监察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4、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编制学生资助经费决算。
(二)监察审计处
1、对学生资助经费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各类资助经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3、对各类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具体执行学校奖、贷、助、补、勤、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加强资助政策宣传及诚信教育;
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开展各项资助评审,初步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报领导小组审批;
4、编制各项资助评审结果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财务处核准发放;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各类临时性事务的处理。
(五)二级学院
1、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校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
2、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
4、按规定报送建议资助评审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
5、具体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审计和监督
校内资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冲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校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