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5-05-06 浏览次数: 2389

 

 

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及我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结果是学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以及社会各类奖助学金等校内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和班级四级认定管理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资助工作领导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学校章程。

(四)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

第八条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2.当地政府认定的特困供养学生;

3.烈士子女学生、优抚家庭子女学生;

4.人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当地政府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5.孤儿、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故或失联)且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6.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残疾学生;

7.家庭经济困难且患有重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的学生;

8.父母(或一方)有残疾(或患重病)且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的困难家庭学生;

9.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致使财产严重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10.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于维持基本生活者。

(二)一般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双亲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收入很低且来源不固定;

2.双亲无固定工作且就业能力差,家庭收入很低;

3.家庭收入少,来源不固定,且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

4.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维持基本生活有困难;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6.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有困难。

(三)困难:家庭经济情况介于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之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酗酒、赌博、长期吸烟行为者;

2.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

3.擅自在公寓外租房住宿者;

4.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网吧者;

5.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6.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者;

7.在申请信息中或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认定时间及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9月份完成。每学期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进行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期间以及各项资助措施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临时调整困难生库。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进行重新评议认定。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者,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提前告知、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查、学校审核审定、建档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确保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二)学生申请

学生自愿向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在《申请书》“个人承诺栏”里承诺填写资料真实性,并签字确认负责。

(三)民主评议

1.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困难等级。

2.学生班级将《蚌埠学院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认定表》以及《申请表》等材料报学院进行审核。

(四)学院审查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查学生班级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作出认定初步决定。如对班级初评结果有异议应与申请人确认相关情况,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学院将审查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3.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并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4.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认定结果信息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汇总表,连同认定工作相关纸质材料按照学校要求整理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核审定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程序、《申请书》、认定名单以及相关信息等,审核通过后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

(六)建档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经学校审定且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须按照《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档案材料收集目录》完整收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纸质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监督、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应定期组织审计处、学生处、财务处加强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院要加强对班级评议工作的监督,如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并坚决纠正,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建立调查核实制度。学校每学年定期组织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通过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同时重视其他学生、教师对认定学生生活、消费情况的反映,对反映情况进行认真核实。

第十五条建立惩戒制度。学校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认定后或受助后发现学生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者,学校及学院有权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注意保护学生尊严。学校及各单位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的内容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管理。各学院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面对眼前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资助完成学业,增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八条  信息安全管理。学校及各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妥善保管各类学生资助档案,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附上《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方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前填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院学字〔201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