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16 浏览次数: 2314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与比例具体如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200元,按学生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按学生数的8%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按学生数的12%评定。

第四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热爱本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习成绩良好,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4.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和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如下:

1.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成绩、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排名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15%以内

2.获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成绩、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排名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30%以内

3.获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成绩、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排名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45%以内

4.考试考查课程(含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评评选学年未受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评选工作开展期间无违纪行为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学生本人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2.班级推荐。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班级认真核查申请学生的申报条件,提出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上报学院。

3.学院审查。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学院对班级提出的奖学金获奖初步名单进行审查,提出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各奖项获奖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

5.学校审定。学校召开评审会,对学生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业已获奖者,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学金;取消的名额不予递补。

第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