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0-05-25 浏览次数: 1549

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本校各类资助的评定,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为重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具体比例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总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学校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分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二至三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组织学生填写《蚌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并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予以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同意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或更正。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评议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对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