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xszz发布时间:2014-09-10浏览次数:76

 

 

      学助字[2014]18

 

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系:

现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4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将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到每一位考入大学的退役士兵,使他们知晓受助的权利。

二、要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助中心〔201470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工作,严格审核,确保报送的材料完整、准确。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收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4930日。

联系人:武杰

联系电话:317700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

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14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申请组织工作

1.积极宣传政策。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宣传工作,使考入大学的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

2.认真组织申请。各高校要积极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一),《申请表》不得由班主任或他人代填。各高校要向学生认真解释《申请表》填写要求,其中 “以前教育阶段是否享受过本政策”的“以前教育阶段”,指低于现教育阶段的各高等教育阶段。

二、认真审核材料并及时报送

1.严格审核受助学生资格和资助金额。各单位要认真研读相关文件,按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受助学生的资格。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从今年起,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标准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

2.学校报送。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并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等信息按照《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附件二)进行汇总,将汇总后的《初审名单表》(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连同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当地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直属高校,按照上述要求汇总信息后,直接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按要求将材料报送至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

3.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地方所属高校报送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将信息汇总形成《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审核名单汇总表》(附件三)(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连同所有学生的《申请表》(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将材料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材料要整齐规范,《申请表》应按《汇总表》中编号排放。

三、有关要求

1.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各高校要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审核后,中央财政按程序将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相应高校。坚决避免“先交后退”的做法,即高校先收取应资助的学费,待接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再退还受助学生。

2.各相关单位请于20141031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未报转入下一年度执行。

四、联系方式

略。各单位可登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www.csa.cee.edu.cn)下载有关表格。

           附件1: 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附件2: 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 

           附件3: 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审核名单汇总表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四年八月六日